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73號
- 原告
- 科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憲維
- 訴訟代理人
- 陳郁婷律師
- 被告
- 塞席爾商首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韋仰
- 被告
- 陳寬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塞席爾商首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7 萬1,750 元(美金250,000 元×106 年6 月1 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287=7,571,75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6,04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