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
    林曉芳

  • 原告
    簡志瀚李奎靜蔡承蒼楊婕姝徐袖華楊滄彬江榮修田小萍鍾聖文莊順傑黃雅君吳玉娥胡可昀李惠華陳建兆沈頌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77號原   告 簡志瀚 原   告 李奎靜 原   告 蔡承蒼 原   告 楊婕姝 原   告 徐袖華 原   告 楊滄彬 原   告 江榮修 原   告 田小萍 原   告 鍾聖文 原   告 莊順傑 原   告 黃雅君 原   告 吳玉娥 原   告 胡可昀 原   告 李惠華 原   告 陳建兆 原   告 沈頌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稚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詩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等人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及資遣費共計新臺幣(下同)4,539,781元。其中薪資請求共1,954,005元,屬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就原告請求給付工資部分,應暫免徵收1/2 之裁判費。另原告請求給付之資遣費,不具工資之性質,不暫免徵收裁判費1/2 。故以上開暫免徵收裁判費1/2 部分之請求金額、與上開不暫免徵收裁判費部分之請求金額,依比例計算結果,原告就上開請求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606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施春祝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