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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
    林曉芳

  • 當事人
    林清靠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77號原   告 林清靠 黃秀珍 王勝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國城律師 被   告 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雲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三人請求給付之加班費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264,084 元,核屬工資之性質,原應徵裁判費13,573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就原告請求給付工資部分,應暫免徵收1/2 之裁判費,準此,原告就上開請求暫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7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施春祝 備註: 本件待原告補繳裁判費後,本院將先進行程序審查或對被告為書狀先行程序,俾利日後訴訟之迅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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