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8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81號

原告
王正德
被告
恆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換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本息,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書予原告。經核其請求給付金錢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另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書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4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