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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11號

確認競業禁止義務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11號

原告
游財春
被告
名泰化學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清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競業禁止義務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於民國106 年2 月17日所簽訂之和解協議附約有關對於被告之競業禁止義務不存在。經核依兩造所簽訂之和解協議附約(保密與競業禁止)第8 條約定,原告若違反競業禁止約定,除應賠償被告損失外,並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下同)300 萬元,是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為毋庸給付前揭300 萬元違約金,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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