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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
    劉佩宜
  • 法定代理人
    張明珠、張阿統

  • 原告
    高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金洲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03號原   告 高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珠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被   告 金洲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阿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如起訴狀附表所載之鋼管鷹架及零組件(下稱系爭鷹架),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經核其請求返還系爭鷹架之訴,應以系爭鷹架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新臺幣(下同)818 萬1,960 元,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另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部分,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所稱之附帶請求,不得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8 萬1,9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2,08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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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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