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03號
- 原告
- 高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珠
- 訴訟代理人
- 賴安國律師
- 被告
- 金洲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阿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如起訴狀附表所載之鋼管鷹架及零組件(下稱系爭鷹架),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經核其請求返還系爭鷹架之訴,應以系爭鷹架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新臺幣(下同)818 萬1,960 元,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另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部分,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所稱之附帶請求,不得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8 萬1,9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2,08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