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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0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03號

原告
高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珠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被告
金洲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阿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如起訴狀附表所載之鋼管鷹架及零組件(下稱系爭鷹架),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經核其請求返還系爭鷹架之訴,應以系爭鷹架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新臺幣(下同)818 萬1,960 元,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另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部分,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所稱之附帶請求,不得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8 萬1,9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2,08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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