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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60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60號

原告
墘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宗
原告
笠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尚徽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秉彜律師

      吳怡德律師

      方怡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秀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7 萬3,0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5,1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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