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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17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17號

原告
台灣麥斯馬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科莫
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律師

      曾允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6 萬3,9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42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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