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17號
- 原告
- 台灣麥斯馬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賈科莫
- 訴訟代理人
- 黃沛聲律師
曾允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6 萬3,9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42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