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32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32號
- 原 告
- 許又尹
- 江心
- 許硯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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