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林曉芳
- 原告許又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32號原 告 許又尹 江心 許硯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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