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51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51號

原告
王博生
訴訟代理人
陳達成律師
被告
口士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德欽
被告
蔡連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口士美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共為新台幣(下同)300萬元,而前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設定之土地總價額為3,837,367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617 元×土地總面積2373.14平方公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即300 萬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