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51號
- 原告
- 王博生
- 訴訟代理人
- 陳達成律師
- 被告
- 口士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德欽
- 被告
- 蔡連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口士美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共為新台幣(下同)300萬元,而前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設定之土地總價額為3,837,367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617 元×土地總面積2373.14平方公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即300 萬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