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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34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34號

原告
林建昌
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律師
被告
聿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岡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聿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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