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34號
- 原告
- 林建昌
- 訴訟代理人
- 胡倉豪律師
- 被告
- 聿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岡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聿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