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44號
- 上訴人
- 洪政武即新永和醫院
- 被上訴人
- 梁成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補繳新臺幣壹萬參仟零伍拾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7 年2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3,050 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