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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64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謝伊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64號

上訴人
被告
優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發財
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富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煥強
訴訟代理人
陳引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就民國107 年12 月2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查,就本訴上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7,9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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