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7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76號
- 原告
- 全達電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勝利
- 訴訟代理人
- 許玉珍
- 被告
- 陳秀卉即東誠電梯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固定有明文。惟所謂債務履行地,係以當事人契約所定之債務履行地為限。又是項約定雖不以書面或明示為必要,惟仍必須當事人間有約定債務履行地之意思,始有該條之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425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買賣契約,若賣主要求交付該價,則應起訴於買主住址所在地之審判衙門(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立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陳秀卉即東誠電梯工程行向其購買電梯零件,尚積欠貨款新臺幣118 萬元等節,而獨資商號與其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最高法院43 年台上字第601號判例參照),是被告獨資經營之商號(及被告之戶籍址)既均設址於花蓮縣,有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