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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94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羅詩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9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優威達電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晃玉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鴻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釗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就民國107 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查,就本訴上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2,735 元;就反訴上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6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905 元,本件本訴及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3 萬3,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詩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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