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9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優威達電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晃玉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鴻山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釗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就民國107 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查,就本訴上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2,735 元;就反訴上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6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905 元,本件本訴及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3 萬3,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