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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0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0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福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朝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創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因106 年度訴字第1404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4 萬26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9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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