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0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福佑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朝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創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因106 年度訴字第1404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4 萬26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9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