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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06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陳雅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06號

原告
頡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加生
被告
豪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炫貝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未繳交裁判費,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陸拾玖元,逾期未繳納,駁回其訴。

理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萬3,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7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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