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謝伊婷
- 當事人黃秀妹、詹貴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26號原 告 黃秀妹 訴訟代理人 楊進福 被 告 詹貴傑 沅富食品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琡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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