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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96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96號

原告
盈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光輝
被告
築山英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23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625 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6 年10月30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份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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