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96號
- 原告
- 盈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光輝
- 被告
- 築山英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23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625 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6 年10月30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份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