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91號
- 上訴人
- 天藍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鈴財
- 被上訴人
- 雄獅曼汽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朝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 萬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3,87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