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0號
- 原告
- 全測儀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群賓
- 訴訟代理人
- 蔡尚樺律師
- 被告
- 諾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瑞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分定明文。
二、依原告所提兩造簽訂之原證一「顧問契約書」第8 條約定:「…雙方合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兩造既因該顧問契約之法律關係涉訟,應受此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況被告亦不同意變更合意管轄法院為本院,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