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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7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丁俞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7號

原告
宋瑞雯
訴訟代理人
蔡鈞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
複代理人
林詠善律師
被告
百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永進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

      徐慧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12,550 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返還土地面積18㎡×公告土地現值28,475元/ ㎡=512,5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4,6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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