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9號
- 抗告人
- 林明德
- 相對人
- 信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14日本院所為106 年度訴字第449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就民國106 年2 月14日本院所為106 年度訴字第449 號判決聲明上訴,業於同日上訴裁判費用60,900元,自無再為繳納之必要,原裁定逕命抗告人補繳裁判費用,顯有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裁定認抗告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6 萬900 元,並於107 年2 月14日裁定命抗告人補繳上開裁判費用。惟查,本件上訴裁判費,業據抗告人於107 年1 月23日聲明上訴時一併繳納,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為此爰廢棄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