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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9號

返還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廖珮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9號

抗告人
林明德
相對人
信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14日本院所為106 年度訴字第449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就民國106 年2 月14日本院所為106 年度訴字第449 號判決聲明上訴,業於同日上訴裁判費用60,900元,自無再為繳納之必要,原裁定逕命抗告人補繳裁判費用,顯有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裁定認抗告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6 萬900 元,並於107 年2 月14日裁定命抗告人補繳上開裁判費用。惟查,本件上訴裁判費,業據抗告人於107 年1 月23日聲明上訴時一併繳納,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為此爰廢棄原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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