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9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謝伊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9號

上訴人
原告
張秀惠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複代理人
侯銘欽律師
複代理人
韓宇菲
複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劉士昇律師
複代理人
陳敏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賠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萬713 元(計算式:107.43平方公尺×5,964 元/平方公尺=640,71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575 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另亦請一併補正上訴理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9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