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9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張秀惠
- 訴訟代理人
- 林清漢律師
- 複代理人
- 侯銘欽律師
- 複代理人
- 韓宇菲
- 複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桃園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燦
- 訴訟代理人
- 劉士昇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敏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賠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萬713 元(計算式:107.43平方公尺×5,964 元/平方公尺=640,71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575 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另亦請一併補正上訴理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