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9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周珮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9號

原告
欣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宛錂
被告
洋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斌

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洋科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5,51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34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