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94號
-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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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鄭淯陽
- 被上訴人
- 余淑婷
高銘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淑婷等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89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如係對第一審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者,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