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10號
- 原告
- 新至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標福
- 被告
- 樺諺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倪冠群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萬4,24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