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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94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94號

原告
林健宏
原告
林敬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孟遑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鍾若琪律師
被告
淞圓餐飲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陳佳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淞「園」餐飲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淞「圓」餐飲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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