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
- 原告
- 江進坤
- 被告
- 展登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韻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以前補正應共同起訴者之姓名、住居所及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同法第255條第1 項定有明文。茲原告起訴僅列自己為原告,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232 號判決指明兩造「係因合夥事務而涉訟,應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合夥契約既無約定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可以代表合夥為原告,即應由原告及其他合夥人共同為原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綦詳,爰定期間命原告應於主文所示期限以前遵照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232 號判決意旨,依法補正,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