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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謝伊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李建廷
被告
鑫和電氣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孝毓
被告
田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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