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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廖珮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原告
擎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名君
被告
大金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惠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聲請對被告大金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外,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8 萬8808元,此項裁定於同年6 月26日合法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為憑。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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