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 原告
- 國盛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萬年
- 原告
- 博塘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萬年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慧君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碧瑩律師
- 被告
- 陳湶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鎮○○里○○○路00號,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