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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汪智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原告
國盛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年
原告
博塘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年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碧瑩律師
被告
陳湶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鎮○○里○○○路00號,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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