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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
    張益銘
  • 法定代理人
    楊翊美

  • 當事人
    春龍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82號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春龍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翊美 上列上訴人與寬德股份有限公司因106 年度重訴字第182 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17,201,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7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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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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