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上訴人
茂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皙穎、林瑞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額為新台幣(下同)1,1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5,0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