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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1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曾家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13號

原告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
法定代理人
江明郎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律師
被告
震海水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欽銘
被告
張志文即大禹海事工程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明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七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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