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 上訴人
- 洧淋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楊涔忻
- 被上訴人
- 魏清江
- 被上訴人
- 張睿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4 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