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 原告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開源
- 被告
- 寶島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官振印
- 被告
- 大桃園人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官振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被告住所及公司所在地雖在桃園市,但依原告據以請求本件金額之兩造銀行往來總約定書(下稱約定書)、保證書貸款均約定:因本約定書、保證書涉訟,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有上開約定書、保證書影本在卷可按。職此,兩造就本件訴訟事件有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從為本件之審理,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