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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49號
原   告
楊延壽
被   告
金嗓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錦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雖有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最高法院以107 年度台抗字第772 號裁定駁回確定。復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10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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