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郭俊德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晟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政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66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王嘉宏 被 告 晟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宙芳 被 告 李政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98,552元,應繳裁第一審裁判費146,6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6,1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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