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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
    曾家貽
  • 法定代理人
    楊威齊

  • 原告
    范玉玲
  • 被告
    宸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92號原   告 范玉玲 被   告 宸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威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28,29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457元,經本院以106 年度補字第519 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上開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已於106 年9 月18日送達於原告等情,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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