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張世聰
- 法定代理人鄭文燦
- 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36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官寧郁律師 鄭育霜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東生紡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源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1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人桃園市政府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玖拾壹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二、上訴人東生紡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陸佰玖拾伍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桃園市政府對本院民國109 年12月25日106 年度重訴字第436 號第一審判決之本訴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其上訴聲明,本訴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81,785 元【計算式:(面積2 平方公尺×桃園市 ○○區○路段0000000 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38,700元/ 平方公尺)+2,304,385 元=2,381,7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991元。再查,上訴人東生紡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則就其本訴、反訴之敗訴部分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其上訴聲明,本訴之上訴利益為967,330 元【計算式:面積26平方公尺×桃園市○○區○路段0000000 地 號土地之公告現值37,205元/ 平方公尺=967,3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855元;反訴之上訴利益則為13,69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840 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為214,6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等各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顏崇衛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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