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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57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謝宜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57號

上訴人
翊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證諭
被上訴人
一元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森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此裁定已合法送達,上訴人逾期迄不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憑,依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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