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63號
- 上訴人
- 張永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