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官
    曾家貽
  •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許栢華

  •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鑫鉅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曾三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83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張雲鵬 訴 訟 代理人 陸美燕(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鑫鉅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栢華 被    告 曾三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萬捌仟貳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2 、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508,2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嗣於民國106 年4 月21日本院言詞辯論時當庭以言詞,並於同年4 月28日以書狀將上開聲明變更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2,508,2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見本院卷第36、40頁)。原告所為前揭變更聲明,核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之請求,所為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鑫鉅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及許栢華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鑫鉅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鑫鉅公司)於民國102 年5 月30日起邀同被告許栢華、曾三吉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4 筆,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50,500,000元,並約定自借款日起按月清償本息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且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利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有被告簽具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4 份、增補契約2 份、增補契約暨申請書4 份、授信契約書2 份、保證書2 份為憑。詎被告鑫鉅公司自106 年1 月2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借款本息,原告屢經催討,迄今仍未為清償,依前開授信契約書第7 條第1 款之約定,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共計尚欠有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曾三吉則以:伊與被告許栢華均是連帶保證人,但鑫鉅公司之設備合計有7 、8 千萬元,應足以清償本件欠款,伊希望原告應先以廠內設備追索等語置辯。 三、被告鑫鉅公司及許栢華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4 份、增補契約2 份、增補契約暨申請書4 份、授信契約書2 份、保證書2 份、利率表2 份、放款交易明細帳等件為證,經核尚屬相符,且為被告曾三吉所不爭執,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 條、第740 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亦足參照)。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觀諸卷附之保證書,被告曾三吉、許栢華均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上開保證書第2 條、第3 條、第4 條之約定所示,明確記載「本保證書之保證責任,係指保證人對於主債務人(即被告鑫鉅公司)與貴行(即原告)間所發生之一切債務,不論保證人相互間,或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均具有連帶關係,各保證人均負全部給付之連帶責任。主債務人所負之各宗債務,於清償期屆至(含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到期)而未履行時,保證人應即負連帶清償責任。貴行(即原告)無需先就擔保物受償,得逕向保證人求償」等語(見本院卷第59至62頁),且依卷附之前揭授信契約書,亦載明被告曾三吉、許栢華均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上開授信契約書第16條第1 款、第2 款、第3 款約定之連帶保證人條款所示,亦明確記載「連帶保證人對於立約人(即被告鑫鉅公司)與貴行(即原告)間因本項借款所發生之一切債務,不論連帶保證人相互間,或連帶保證人與立約人間,均具有連帶關係。立約人(即鑫鉅公司)於借款清償期屆至(含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到期)而未依約清償時,連帶保證人應即負連帶清償責任。貴行(即原告)無需先就擔保物受償,得逕向連帶保證人求償」(見本院卷第46、49、50、56、58頁)等語,並經被告曾三吉、許栢華簽名,被告曾三吉就此部分復不爭執,足認被告曾三吉、許栢華確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被告鑫鉅公司於附表所示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後既未清償,揆諸上開規定與說明,連帶保證人既屬民法第273 條所稱之連帶債務人,被告曾三吉及許栢華自應就本件尚未清償之全部借款與被告鑫鉅公司負連帶清償全部債務之責任,債權人即原告即得同時直接對被告全體為履行全部債務之請求,是原告本得同時直接請求被告曾三吉履行全部債務,故被告曾三吉前開主張原告應先以鑫鉅公司廠內設備追索云云,自不足採。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吳秋慧 附表: ┌──┬──────┬──────────┬─────────────┬──────┐ │編號│ 債權本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原借款金額 │ │ │(新臺幣) │ │ │(新臺幣) │ ├──┼──────┼──────────┼─────────────┼──────┤ │ │5,215,500元 │自106 年1 月26日起至│自106 年2 月27日起至106年8│16,470,000元│ │ 1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月26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 │ │ │2.09%計算之利息。 │10,及自106 年8 月27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873,673元 │自106 年1 月26日起至│自106 年2 月27日起至106年8│2,700,000元 │ │ 2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月26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 │ │ │2.09%計算之利息。 │10,及自106 年8 月27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11,493,345元│自106 年1 月26日起至│自106 年2 月27日起至106年8│21,931,000元│ │ 3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月26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 │ │ │1.9 %計算之利息。 │10,及自106 年8 月27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4,925,713元 │自106 年1 月26日起至│自106 年2 月27日起至106年8│9,399,000元 │ │ 4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月26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 │ │ │1.9 %計算之利息。 │10,及自106 年8 月27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