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32號
- 聲請人
- 台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天佑
- 代理人
- 陳為荃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554 號
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11月7 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
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3 月7 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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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5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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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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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協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105年10月7日 │270,900元 │DI0二四九0一│台懋│
│1 │司林金池 │中壢分行 │ │ │六 │實業│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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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協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105年11月7日 │67,725元 │DI0二四九0四│台懋│
│2 │司林金池 │中壢分行 │ │ │一 │實業│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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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