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57號
- 聲請人
- 易而美家具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甘美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 年5 月24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88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88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3 月13日屆
滿(106 年3 月11日、12日適逢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
完結之次日為準),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
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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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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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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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長虹磁鐵有限公司張振揚│第一銀行南崁分行 │105年7月5日 │7,770元 │AB一一0五一三│易而│
│ │ │ │ │ │三 │美家│
│ │ │ │ │ │ │具事│
│ │ │ │ │ │ │業有│
│ │ │ │ │ │ │限公│
│ │ │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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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嶸傑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壢昌分│105年6月30日 │3,077元 │LD四九0八四二│易而│
│ │ │行 │ │ │九 │美家│
│ │ │ │ │ │ │具事│
│ │ │ │ │ │ │業有│
│ │ │ │ │ │ │限公│
│ │ │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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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愛悌股份有限公司瑞德 │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105年6月30日 │17,010元 │LD四八三二二二│易而│
│ │ │行 │ │ │0 │美家│
│ │ │ │ │ │ │具事│
│ │ │ │ │ │ │業有│
│ │ │ │ │ │ │限公│
│ │ │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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