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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5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廖珮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57號

聲請人
易而美家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美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 年5 月24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88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88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3 月13日屆
    滿(106 年3 月11日、12日適逢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
    完結之次日為準),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
    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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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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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長虹磁鐵有限公司張振揚│第一銀行南崁分行  │105年7月5日           │7,770元         │AB一一0五一三│易而│
│  │                      │                  │                      │                │三              │美家│
│  │                      │                  │                      │                │                │具事│
│  │                      │                  │                      │                │                │業有│
│  │                      │                  │                      │                │                │限公│
│  │                      │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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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嶸傑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壢昌分│105年6月30日          │3,077元         │LD四九0八四二│易而│
│  │                      │行                │                      │                │九              │美家│
│  │                      │                  │                      │                │                │具事│
│  │                      │                  │                      │                │                │業有│
│  │                      │                  │                      │                │                │限公│
│  │                      │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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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愛悌股份有限公司瑞德  │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105年6月30日          │17,010元        │LD四八三二二二│易而│
│  │                      │行                │                      │                │0              │美家│
│  │                      │                  │                      │                │                │具事│
│  │                      │                  │                      │                │                │業有│
│  │                      │                  │                      │                │                │限公│
│  │                      │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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