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02號
- 聲請人
- 施進益即宏曜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前
經鈞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4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06
年1 月13日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6 年1 月13日登載於新聞紙等
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
出之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106
年5 月15日屆滿(按因期間之末日106 年5 月13日為星期六
而順延)。又上開票據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為聲請人
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聲
請宣告上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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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20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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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號│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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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鑫建設開發股份│聯邦商業銀行健行分行│105 年12月20日│500,000元 │UA六三0七五八七 │宏曜工程行│
│ │有限公司 許逸華│ │ │ │ │施進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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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