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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4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45號

聲請人
原基土木包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俊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7月2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准予催告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核閱無訛。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5 月22日(星期一)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票面金額  │支 票號 碼│發  票  日  期│
├──┼─────┼──────┼─────┼─────┼───────┤
│1   │原基土木包│臺灣土地銀行│60萬元(新│WYAA119991│105年12月31日 │
│    │工有限公司│石門分行    │臺幣)    │9         │              │
│    │杜俊良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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