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77號
- 聲請人
- 協泰地板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前
經鈞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7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
年3 月15日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71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6 年3 月15日登載於新聞紙等
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
出之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106
年7 月17日屆滿(按因期間之末日106 年7 月15日為星期六
而順延)。又上開票據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為聲請人
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聲
請宣告上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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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2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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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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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曜騰實業有限公司│台灣銀行新明分行│105 年1 月27日│52,693 元 │AJ四八七六九│協泰地板企│
│ │陳冠諺 │ │ │ │0四 │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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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