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87號
- 聲請人
- 賴國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8號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7 月31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6 年度
司催字第98號卷宗、106 年3 月31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卷可
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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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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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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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賴國旗 │華南商業銀行大溪分│106年3月31日 │40,870元 │MD四二八五四六│東森│
│1 │ │行 │ │ │七 │汽車│
│ │ │ │ │ │ │貨運│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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